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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一)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市区内由区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核、论证后,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由旗县(市)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居民区(含商住楼)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所在行政区的民政局提出申请。市区的,由区民政局审核、论证、提出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核、论证后,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由旗县(市)民政局审核、论证、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楼(院)、门牌编码、设置及管理工作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其拥有者有协助管理、维护的义务。

  (四)公园(含街心绿地)、自然景观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市区的,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报旗县(市)民政局审核后,由民政局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桥梁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市区的,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报旗县(市)民政局审核后,由民政局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商业中心、写字楼等)名称的命名、更名,采取审核备案方式进行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市区的,由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旗县(市)的,由旗县(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由专业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民政局或县(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八)地名命名、更名须提交以下资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三份;命名、更名主体平面示意图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申报街(路)巷、居民区等名称命名、更名,须填写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地名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罗马字母拼写)、命名或更名的理由、地名的涵义及来源。街路要注明道路等级、起点、止点、长度、路面宽度、质地、地理位置、走向等;居民区要注明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栋数、单元数、户数和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楼牌、单元牌、门户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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