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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街(路)巷、居民区、标志性建筑物、公园、桥梁等名称命名以及行政区划名称管理,除了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体现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名称不能过大和过小。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不用人名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名冠大帽,严禁求大求奇名不副实现象的出现。读音要洪亮上口,避免谐音不雅,字形搭配要和谐。

  (二)名称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指位,好找易记,方便使用。

  (三)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易懂,不准使用生僻字、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禁止使用叠字,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四)一个城区或一个县(市)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和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等,不应重名、同音和谐音。

  (五)同一个城镇、聚落内街路通名的使用应按方向统一。

  (六)没有街区的散列式聚落,通往居民区的甬道不作命名。

  第八条 门、楼(院)牌编码除了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依据街、道、路、胡同、巷、里、散落式聚落名称,以“户”为基点,按自然顺序对建筑物编排门牌号码。

  (二)街、道、路、胡同、巷、里两侧都有门口时,按照东单西双、南双北单的编码原则编号;只有一侧有门口时,按自然序数编号。

  (三)街、道、路、巷、胡同一端封闭,按照封闭端为首号向发展方向顺序编码原则进行编号;无法确定封闭端的,首先确定编码起点,按照放射性原则向发展方向分别编号;里,自入口处向终点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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