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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街、路、巷、居民区、门、楼、公园、桥梁等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 命名、更名与废止

  第一条 街路、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

  街路通名使用街、道、路、巷、胡同、里。

  居民区通名使用小区、花园、家园、村、庄、别墅、公寓、都、邸、园、苑、楼、阁、庭、院、宿舍等。

  建筑物通名使用厦、楼、城、场、中心、馆、店、家、所等。

  第二条 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分层次使用通名。

  (一)街路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街路。以街路两边的路砑为基准,路面为“三块板”(绿化隔离带所分割的2个非机动车道路面和1个机动车道路面)以上或路面宽20米(含)以上,长3000米(含)以上的城镇主干街道为一级街路,通名用大街、大道、路。

  2、二级街路。以街路两边的路砑为基准,路面为“一块板”或路面宽6-20米,长100米(含)以上的城乡一般街道为二级街路,通名用街、道、路。

  3、三级街路。路面总宽6米(含)以下,长50米(含)以上的城乡小街道为三级街路,通名用巷、胡同、里。

  上述三个等级只是原则上的划分,实际应用中要灵活掌握。在条件范围以外的街路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区分,凡与三级街路的条件相差较远的街路原则上不予命名。

  (二)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通名用小区、花园、花苑、嘉苑、家园、公寓、山庄、新村、都等;第二层次为中型居民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通名用园、苑、邸、别墅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通名用楼、阁、庭、院、宿舍等。

  (三)建筑物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楼、大厦、商厦、中心、会馆、商城、广场、广厦、宾馆、酒家、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中小型建筑物,通名用商场、商店、饭店、酒楼等。

  第三条 通名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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