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12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各类新生地名不断涌现,特别是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发展迅猛,道路拓宽延伸,生活居住区、商住楼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大量出现。为了从源头上把住地名命名关口,改变城镇地名命名混乱的状况,彻底扭转城镇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滞后的被动局面,规范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根据
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242号)及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07〕99号)要求,今后凡居住区、商住楼及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供地名命名可行报告,报市地名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发《乌兰察布市标准地名准用证》,方可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为此,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印发你们,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07〕99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街(路)巷、居民区(含商住楼,下同)、门(含单元牌、户牌,下同)、楼(含院、写字楼,下同)、公园、桥梁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对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的管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