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整体规划,结合"撤乡并镇"和机构改革工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新牧区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各旗和乡镇(苏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在部署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应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并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以及人居环境治理、村镇道路改造、农村电力改造、文明村镇评选等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凡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在新建、改建工程中要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按照一村一拴一泵的标准,争取2010年,100%的农牧区达标,切实提高农村牧区抗御火灾的能力。
(五)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消防宣传职责,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科普宣教计划等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2008年底前,应将消防知识全面纳入各类义务教育、在职教育、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2009年底前,全盟在校师生接受消防知识教育率应达到100%。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展消防宣传形式和阵地,开展广泛深入的消防公益宣传,最大限度地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推动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牧区,重点加强对政府领导、单位法人、城乡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及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六)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发展消防中介服务。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加强重点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建立各级消防职业培训机构,2008年底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岗位要聘用消防培训合格人员;2010年底前,90%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培训合格人员。要大力发展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消防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七)探索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火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商业保险机构在对单位、个人财产保险时,应当审查保险标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险机构应当组织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报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八)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结合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改、扩)建道路等项目抓好落实。各地在制定和审查城市规划中,要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决做到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各地在城市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占用。2008年年底以前,全盟各旗、区及以上城市、重点镇、中心镇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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