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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负责核定各市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数量,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各有关市应安排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省级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标准、对象和实际需要数额支用,不得截留、挤占。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山区、东西两翼地区2007年-2010年关闭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生产企业安置职工、拆除生产线等善后工作的补贴,具体补助地区包括:清远市、韶关市、梅州市、河源市、肇庆市、云浮市、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违反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建设项目、无钢铁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钢铁生产企业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规定的项目,可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七条 申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提出申请,财政会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县(市)在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的同时,需报地级市财政、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提出年度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市县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各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申报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负责对关停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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