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安监局共同参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
(二)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部署的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国务院开展的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时联合开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执法行动;
(四)各相关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提请联合执法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商定的需要联合执法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开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秩序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