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设置及职责
(一)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机局、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领导组,做好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及信息反馈。
第三条 分工及协作
(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省交通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公路、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的联合执法,由省公安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省农机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省建设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发现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检查。
(六)发现客运企业、客运站点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检查。
(七)发现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车辆、站点交通隐患突出的,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联合检查。
(八)发现公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检查。
(九)发现城市道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联合检查。
第四条 工作方式
对日常的检查,以各部门依法执法监督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一般为半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和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对有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