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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总工会、太原电监办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省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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