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煤炭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省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