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文物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太原铁路局、民航山西机场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方式
(一)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安排,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结合我省消防安全实际,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与问题,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三)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第五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