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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总工会、太原电监办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省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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