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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省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省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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