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2.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3.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4.
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5.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6.
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附件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煤炭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