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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分析研究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召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联合执法活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联合执法;
  (六)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省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地震局、太原铁路局、省消防总队和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市、县(市、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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