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2.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4.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5.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6.山西省消防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掌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和省电力公司等12个部门组成,省煤炭局为牵头单位。
(二)省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省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