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主要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的理念,认真研究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十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相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省政府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抄送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印发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和工作要求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原则上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