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十)完成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
(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省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汇报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
(六)按时参加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省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省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省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视情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省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的纪要,报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审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