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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三条 省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和下达全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及方针、政策和标准的建议,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市、省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政府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担省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负责与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一)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订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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