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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省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政府安委会组成
  (一)省政府安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政府安委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中小企业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武警山西省总队、国家电监会太原电监办、省农机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消防总队、省监狱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三)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省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省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省政府安委会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
  (四)省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省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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