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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九)发现城市道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联合检查。
  第四条 工作方式
  对日常的检查,以各部门依法执法监督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一般为半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和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对有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后,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五)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第一条 为促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安监局共同参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
  (二)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部署的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国务院开展的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时联合开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执法行动;
  (四)各相关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提请联合执法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商定的需要联合执法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开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文物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太原铁路局、民航山西机场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方式
  (一)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安排,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结合我省消防安全实际,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与问题,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三)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第五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消防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安委办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七条 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八条 联合执法工作完毕,由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对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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