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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闫晨曦  省建设厅副厅长
  许富昌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志川  省交通厅副厅长
  康继峰  省劳动保障厅副巡视员
  贾新田  省文化厅副厅长
  王李金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 星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杨来栓  省商务厅副厅长
  周 洪  省林业厅副厅长
  宁立新  省文物局副局长
  高 航  省质监局巡视员
  薛卫东  省工商局副局长
  唐 晋  省安监局副局长
  李太阳  省旅游局副局长
  杨国秀  太原铁路局副局长
  段同良  民航机场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李济成(兼)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厅(局)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第十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2.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4.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5.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6.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附件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省煤炭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省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省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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