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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一)围绕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的理念,认真研究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十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相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省政府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抄送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印发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和工作要求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原则上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八条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2.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4.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5.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6.山西省消防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掌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和省电力公司等12个部门组成,省煤炭局为牵头单位。
  (二)省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省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守祯  省煤炭局局长
  成 员:
  武建森  省煤炭局副局长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邢顺喜  省监察厅副厅长
  康有全  省国土厅副厅长
  王建文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崔联会  省国资委副主任
  王水成  省司法厅厅长
  薛维栋  省工商局副局长
  郭争荣  省总工会副主席
  刘德政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徐占成  山西煤监局副局长
  胡庆辉  省电力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武建森(兼)

  附件2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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