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四)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评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规范分配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报酬权益,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长期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改制和兼并重组,使其走出困境,实现效益增长,职工增收。要鼓励和帮助困难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劳务输出、阶段性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再就业,切实提高劳动者收入。
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
在2006、2007连续两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2008年我省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继续提高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并适当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报酬的底线,任何企业均不得以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要及时对职工工资增长做出安排。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以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将曾经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企业因经营遇到困难确需延期支付工资时,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延期1个月以上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作出限期支付的承诺;延期满3个月及以上的,要列入欠薪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同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支付职工工资。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要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8年起,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计入诚信评价档案,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