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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
(晋政发[2008]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中央驻晋企业: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我省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职工工资逐年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偏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特别是2008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高位运行,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影响了部分低收入职工的生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推动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要充分认识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防止利润侵蚀工资的倾向,努力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二、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
  (一)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着力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注重培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支持和推动。
  (二)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引导和督促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全省各类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按年度制订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上半年以上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为基数,颁布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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