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对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对象是直接进行水利工程调度、运营和管理,经济上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具体为:市水利局所属市浑北灌区管理处、市浑蒲灌区管理处和市浑河管理中心;各区、县(市)水利局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所属棋盘山水库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1.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
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现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区、县(市)内跨乡(镇)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区、县(市)、乡(镇)范围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
2.准确分类定性,严格定编定岗。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既有防洪、排涝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单位性质: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经营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机构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其编制参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3.全面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水管单位内部制度的配套改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设岗,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竞争上岗;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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