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不能保证畅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拘留处罚。
九、营业性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拘留处罚。
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拘留处罚。
十一、公安机关处以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或者采取查封措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拆除封条或者使用被查封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条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