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员密集场所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四、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拘留处罚。
五、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在场所内设置车间、仓库、娱乐场所、员工宿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拘留处罚。
六、对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辽宁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并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拘留处罚。
七、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条对直接责任人员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