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辽政发【2008】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人员密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查封、取缔,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辽宁省消防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公安机关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