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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年1月1日启用版)》的通知

  2. 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 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月龄各接种1剂次。
  5. 白破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6周岁、初中三年级各接种1剂次。大学一年级进京新生接种1剂次。
  6. 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和麻疹疫苗
  儿童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二联疫苗,18月龄、6岁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大学一年级进京新生接种1剂次麻疹疫苗。
  7. 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月龄、9月龄各接种1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小学四年级(相当于9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 乙脑减毒活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1周岁、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 甲肝灭活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10. 出血热疫苗(双价)
  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 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 炭疽疫苗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 钩体疫苗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13. 水痘疫苗
  水痘疫苗应急接种为1剂次。
  (二)接种对象。
  1. 现行的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 新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 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4. 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5. 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6. 水痘疫苗应急接种对象为发生疫情的托幼园所、中小学校1岁以上、15岁及以下目标人群。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此方案,结合各区县特点,制订本地区扩大免疫规划的实施计划。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认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重点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实施扩大免疫规划能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并指定专门预防接种单位开展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的接种。
  (四)加强指导,开展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五)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六)加强冷链监测,保障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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