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9月5日市12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体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确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市顺利实施,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维护首府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以民为本,明确职责,努力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和新体制的高效运行,为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进度安排
(一)目标:
1.在我市建立布局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体系,仲裁业务顺利对接,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的连续性;不因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机构调整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2.建设和完善我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并依法发挥各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作用,使我市劳动争议在萌芽状态得到及时化解的比例进一步增大,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二)进度安排
1.2008年8月30日前,草拟完成《南宁市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问题的请示》,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