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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省直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要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本级当年财力情况,结合省直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经确认后的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等情况,对部门提出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
  (三)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经过与省直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情况在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规定程序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统一批复到各部门。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确认年,动用项目支出净结余部门可机动使用部分,应报省财政厅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结余资金确认年,对省直部门申请的、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需追加安排的重点项目,省财政厅将首先用剔除部门可机动使用后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再由财力追加安排。

第六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省直部门申报的结余资金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出现漏报、隐瞒结余资金,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省财政厅将责成其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将通过调减省直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所有涉及财政性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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