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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提供的各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余情况,与省直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以省财政厅正式文件形式通知省直部门。未经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确认审批的部门结余资金,省财政厅不予支付。

第三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作为部门公用经费中的机动经费用于解决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和不可预见支出,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违规发放奖金及津补贴。
  第十一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省直部门要将结余资金确认年或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四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审减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2整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整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不含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四条 为鼓励省直部门节约开支,除收入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需专款专用不能用于部门经费类开支外,省财政厅将根据净结余项目支出的性质和金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留给省直部门作为部门机动经费,用于部门应急和不可预见支出,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结余资金实际情况给予核定。对于财政拨款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剔除部门可机动使用后的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安排该部门项目支出;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剔除部门可机动使用部分后,全部由政府整合统筹用于安排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各类预算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对省直部门的专项结余资金,经省财政厅核实确认后,如项目使用方向或金额未发生改变,则仍按原预算批复执行,省财政厅不再审批;如使用方向或金额中任意一项发生改变,各部门要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部门动用结余资金安排支出审批表》有关内容填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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