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61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
辽宁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整合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预算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尚未列报支出的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 省直部门应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在预算年度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结余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省财政厅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省财政厅确认的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二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确认
第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与预算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逐笔核对,预算单位于每年2月20日前将核对无误后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每年2月25日前,按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文本将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和有关说明报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