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811号)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提请核准税务登记证件销售价格的函》(京国税函[2008]479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向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收取工本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请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三、请市、区县国税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表
名称
| 单位
| 工本费标准
(元)
|
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 张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 本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皮
| 本
| 4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 张
| 3
|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 本
| 3
|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皮
| 本
| 4
|
镜框
| 个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