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促进省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公文的送审程序
(一)收文办理及审签
1.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负责)按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除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事项外,各县(市、区)政府和基层单位不得越过所在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个人行文。
2.需送请省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应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呈报,避免多头审批、文件遗失和文件“倒流”。
3.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并标注签发人。上报省政府的“请示”一式5份,“报告”一式10份。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省政府办公厅应退回发文单位按规范要求重新报送。
4.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省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对属于省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5.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一般事项需提前一周上报,紧急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或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紧急事项必须在请示中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