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家庭状况审批廉租房的面积和具体楼号,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一份给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统一开具介绍信到市房产局办理相关的入住手续。
三、实施步骤
本期廉租房分配工作要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11月20日前为申请受理阶段,12月20日前为社区调查、街道审核公示、区审批阶段,12月30日前为办理入住手续阶段。
四、廉租房租住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产局具体负责廉租房入住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经批准租用廉租房的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入住,并不准改变房屋结构。廉租房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廉租房待遇家庭在取消低保资格的2个月内,要退出廉租房。
(二)对申请人谎报家庭情况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同时3年内不能享受廉租房待遇;对骗住廉租房的,责令其退出并补交市场平均租房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对将廉租房转让的,立即收回;对将廉租房另租他人的,收回住房并处以罚款;对经批准租住廉租房但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有关单位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租住廉租房申请。
(三)当事人对廉租住房分配有异议或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意见的,可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跟踪廉租房分配全过程。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廉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二)规范操作。廉租房分配的审查、审批及各种手续办理过程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各区民政部门要为每个租住廉租房的家庭建立档案,按规定填写各种材料,要件要规范,并及时报市民政及房产部门备案。
(三)确保稳定。在廉租房分配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相关规定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相关政策及时处理,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稳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