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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十)积极开辟社会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以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本社团特定对象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要吸收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自愿参加法律援助的人员组成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壮大法律援助力量。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资助法律援助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全额扣除优惠。

  (十二)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四统一”法律援助运行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订。

  五、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十三)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机制。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区,要尽快列入财政预算。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区,要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四)要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等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十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十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经常沟通信息,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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