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为公民提供高效快速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监督、实施和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职能。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组织开展工作。要积极探索便民和利民的有效形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四)倡导行业奉献,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社会律师要根据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量完成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合理调配律师资源,让所有律师都能公平地承担义务。
基层特别是农村的法律援助对象相对集中,律师资源相对不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作出规定,组织、引导他们在民事法律事项中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五)继续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履行工作职责,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基本保证。
(六)努力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条件。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努力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其积极性,保证和促进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监督、支付办案补贴、案卷归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八)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作为工作目标,人民满意与否作为工作出发点和归宿,树立良好的法律援助队伍形象。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业务水平,以适应工作需要。
(九)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覆盖面。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现有资源,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代书和非诉讼调解等项法律援助业务,拓展法律援助工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