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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公正、高效、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

  (一)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专门法规,是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法律。《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于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认真加以推动。

  二、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本级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要适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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