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第
八条、第
三十一条;
(三)《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第
六条、第
十九条;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放射源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市辖区内已获得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污染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八条、第
四十一条;《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六条;《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第3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属于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放射性废物回收证明或处理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七条和第
八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放射源申报登记表格:《放射源申报登记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二)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格:《深圳市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核与辐射管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核与辐射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