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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申请表》(原件1份);

  (三)申请者申领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提交受省环保局委托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同时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提供的排气污染合格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异地载客机动车绿色环保分类标志领取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异地号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境保护网(http://www.szvecc.org.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到各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三)市环保局核准后发放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

  十、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和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为1个月,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方可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3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异地载客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领取申请表

  一、基本资料(车主或代理人填写)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汽油车 □     柴油车 □

  厂牌型号

  标志类型
  长 期 □     临 时 □

  车主名称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

  电话

  二、标志发放情况(工作人员填写)

  行驶证登记车型与车辆的实际车型是否一致
  是 □

  否 □

  车辆的现场检查结果
  闭环电喷 □

  开环电喷 □

  化 油 器 □

  车辆绿色环保分类确定结果
  绿  标 □

  黄  标 □

  注:此表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一、审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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