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管企业申请由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区管企业申请由所在区环境监察部门受理。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登记程序
(一)申报登记程序:
1.申请者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申报手续);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市环保局进行申报登记。
(二)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者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在变更、调整前3日前提出;紧急情况下在变更、调整后3日内提出);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市环保局进行变更登记。
十、登记时限
当日办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印章,不另发登记证件。申报登记,一年有效;变更登记,一次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在案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作为排污者排污状况证明材料和征收排污者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或者变更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排污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排污费缓缴审批
一、审批内容
排污者缓缴排污费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
十六条;
(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
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