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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环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

  01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02   排污费缓缴审批

  03   异地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核发审批

  04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05   放射物质申报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六条

  (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第二条

  (七)《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控〔1997〕020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申报登记的,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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