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化办税程序
18.简化发票管理程序。取消领购普通发票审批事项,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19.简化纳税人报送资料。纳税人申办涉税事宜时,已经由国税机关留存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20.提高税务登记办理速度。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手续齐全的,可当场即时办理。
简化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符合注销条件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只要提报证件、资料等完备,可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审核办理。若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版位超出现有统一版发票开票限额,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22.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万元版以上最高开票限量办理时限减少为2个工作日,取消正式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有效期核定。中小型商贸企业专用发票增额核定有效期限延长至不少于1年。
23.出口退税审核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款退到企业账户。
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每周传递1次,立即审核。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核销单。
(四)规范稽查和纳税评估行为
24.落实“公开公正、文明规范、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稽查文明执法基本原则,无疑点不选案、无问题不检查。做好稽查选案的案头分析和实证检查,发现并确定有明显疑点问题的被查对象。建立稽查案源通报制度,统筹安排稽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
25.整合目前的征税评估、退税评估、税种评估、检查类评估等,减少对纳税人的评估次数。
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对中小企业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面不得超过3%,对每户中小企业每年实施稽查或实地评估不超过1次。
三、建立应急制度,实施援助制度
26.在市局和各基层局建立两级纳税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对纳税人举报投诉申诉、纳税争端、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异议、纳税人群访、办税网络不通、设备故障导致办税障碍等影响纳税服务工作的情形,进行应急处理。办税服务部门作为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突发事件立即办理,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纳税人需求。
27.实施税法援助。尽量在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前协调解决涉税争议,缓和矛盾。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执法行为、结论、意见、决定等有异议的,可随时到国税机关办公场所,或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国税机关提出税法援助申请,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没有前置条件,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不因税法援助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