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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理解市局《工作意见》,并结合实际,认真分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到工作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明白纸、12366在线服务中心、税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
  (二)《工作意见》所包括的执行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稽查文明执法、简化办税程序、实施税法援助、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妥善安排。
  市局各部门、市稽查局根据市局《工作意见》,分别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落实各自工作职责,保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意见真正落实,并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监督各项措施的执行。
  各级法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开拓思路,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善于发现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宣传政策,落实举措,争取支持。要耐心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分析,寻找解决办法,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对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的本单位不能及时予以解决的问题,要抓紧时间向市局(法规处)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要求
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近期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责任分解》要求,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执行政策,落实优惠措施
  (一)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1.税率优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前扣除及应纳税所得抵扣。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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