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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程序的通知
(南办发〔2008〕92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的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程序作如下调整:

  一、请示文报送

  我市厅级和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的请示,应首先送市外办,由市外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按规定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核审批。请示中须注明上一年度至报文时拟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情况,包括次数、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及主要任务等。

  二、审核审批程序

  (一)厅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核程序:经市外办初审后,属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序列的,送市委分管外事的副书记、市委书记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属政府序列的,送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二)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经市外办初审后,属党委、人大、政协、政法、民主党派、群团序列的,送市委分管常委、分管外事的副书记审核,报市委书记审批;属政府序列的,送市政府分管业务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委书记或市长因故无法审批的,也可委托其他市领导审批。

  (三)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经市外办初审后,属党委、人大、政协、政法、民主党派、群团序列的,送市委分管常委审核,市委分管外事的副书记审批;属政府序列的,送市政府分管业务的副市长审核,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

  (四)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先报市国资委,经市外办初审后,正职人员由分管业务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副职人员由分管业务的副市长审批。

  (五)其他人员因公出访,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市外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三、人员审查

  各单位在出访任务获得审批后,厅级干部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人员审查手续;市管干部在市委组织部办理人员审查手续;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在市国资委办理人员审查手续;市属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在市人事局办理人员审查手续;各县(区)科级及以下人员在各县(区)党委办理人员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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