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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补充通知
(青价格〔2008〕249号 2008年11月12日)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为便于操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政府对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的补贴,若补贴到最终供热环节的,热源厂与热力公司的结算价格按青价格[2008]242号文件规定执行;若补贴到热源厂的,热源厂与热力公司的结算价格按50.42元/吉焦执行。具体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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