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综合管沟或者专业管沟,对需设置的管线综合安排同步埋设入地。
综合管沟、专业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管线改造计划,将架空管线入地埋设。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管线,应当暂时采取隐蔽措施。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确需设置架空管线的,应当经当地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架设。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还须经城管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
第九条 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架空管线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组织拆除。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隐蔽措施的架空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对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和应予拆除拒不拆除的架空管线,城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和拆除,其费用由架空管线权属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管部门同意架设架空管线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