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9日)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八年九月九日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架空管线的改造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架空管线设置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通信等管线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绿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置管线必须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埋设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电力、通信等管理部门编制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区、县(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管线的设置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